(1)非連續備案減免稅每次發生時都要進行備案登記。
(二)連續發生或者超過壹個納稅年度的減免稅備案,應當每年進行登記備案,年度登記備案時限如下:
1,企業所得稅根據省市局要求,企業所得稅減免申報時間為3月31之前;
2.根據《關於涉稅管理事項及報送資料的公告》(蘇師土規[2011]7號),個人所得稅應在其首次取得和變更的次月申報;
3.營業稅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營業稅申報辦法》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營業稅減免月申報的申報時間為65438+10月15之前,營業稅減免季申報的申報時間為15年4月之前;
4.財產行為稅根據《江蘇省財產行為減免稅操作細則》和《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減免稅的申報事項應在納稅申報前提出(每月財產行為稅申報的申報時間為1.15之前,季度申報的申報時間為15之前)。
第二,立案救濟管理的相關描述。
1.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享有減免稅備案權。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後,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稅務事項登記備案通知書》,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未按規定申報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
2.各項優惠政策的申請、受理、審批和備案的管理和實施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
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