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壹、匯總納稅企業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問題二、如何計算總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問題三、匯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要註意什麽?
1.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中,“納稅申報企業類型”欄次勾選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
2.應填報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問題四、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需要報送哪些材料?
答: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應報送: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修訂版本)。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
1.《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修訂版本)。
2.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