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稅需要的材料如下:
1,報關。報關單是進出口企業在貨物進口或出口時向海關報檢、通關時填寫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制的憑證,是國外買方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會計部門核算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采購發票。提供采購發票的主要目的是確定出口產品的供應商、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為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此來劃分和計算采購成本。
4、結匯通知單或收匯通知單;
5.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產品,按到岸價結算的,應附出口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產品的企業,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合同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口成本金額和已繳納的各項稅款。
7、產品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經核銷的證明;
9.其他與出口退稅相關的材料。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的通知
第壹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並出口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第031號規定的貨物,憑相關憑證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定,在國內貨物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部分申請退稅。第二條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按以下公式計算。
(1)當出口銷項金額*稅率大於或等於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時,
退稅額=未完全扣除的進項稅額。
(2)出口產值×稅率退稅額=產值×稅率。
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本期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退稅額。
出口產值指根據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和外匯報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和13%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