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壹)稅收計算方法
01
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根據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扣繳率計算預繳稅金。
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分包合同)÷(1+9%)×2%
02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價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03
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分包合同)÷(1+3%)×3%
應該註意的是
充滿
01
納稅人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以結轉下期納稅時繼續扣除。
02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從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並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1)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
(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施工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03
納稅人應按項目計算應納稅額,分別預繳。
04
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01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當按照建築勞務發生地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預繳增值稅時適用的教育費附加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02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按照機構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