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關於明確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參照《關於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即:1、購貨方未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銷貨方必須收回原發票後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同時,必須把紅字發票記帳聯撕下作為沖帳憑證,其余聯次不得撕下,並把收回的原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背面以備核查。2、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的,不論銷貨方是否已作帳處理,銷貨方須取得購貨方出具的有效書面證明,填制藍字退貨進倉單後,方可開具等額的紅字發票。3、購貨方的有效書面證明,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壹致的事項,包括原發票聯的復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貨的原因並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普通章。 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按照國稅發的規定執行,所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與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不壹樣。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