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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采需要交哪些稅

 自主開采業務應繳增值稅

擁有采礦權證的企業,不依靠外部力量,由本企業負責礦山開采過程中的全部事項,包括投資礦山設備、人員組織、輔助材料購進、礦石銷售等壹系列業務,此類業務有產品礦石產出,應當根據礦石銷售額計提銷項稅,可以抵扣除不動產外的固定資產和符合稅法規定的油料、炸藥、水、電等輔料和動力的進項稅。

對外承包工程視勞務類型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規定,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所以,納稅人應根據承包工程的具體內容,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承包的業務不可能根據稅收文件的規定明顯分開,壹項承包工程可能既提供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也包括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有壹種錯誤的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據此,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工程承包應視為混合銷售合並繳納增值稅。這是壹種認識誤區,該規定適用的前提是“貨物銷售”,在工程承包既有營業稅勞務又有營業稅勞務的情況下,並沒有貨物產出,只是勞務的銷售,所以,並不適用混合銷售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所以,為減輕涉稅風險,納稅人應高度重視此項規定,在工程涉及不同稅種勞務時,為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盡量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將不同勞務分階段分別報價,或者根據不同勞務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避免被主管稅務機關從高核定,應將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勞務進行嚴格區分。

既用於營業稅勞務也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可抵扣

企業擁有抵扣進項稅的各類固定資產,這些固定資產有專用於本企業自主開采業務的機器設備,也有專門購進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的,還有既用於營業稅勞務也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對這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於專門購進用於對外承包工程營業稅勞務,既不用於本企業生產,也沒有用於增值稅勞務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依據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於自主開采和營業稅勞務、增值稅勞務***有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關於***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業稅勞務用輔料及動力應作進項稅轉出

 ◇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從事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過程中需要發生輔料及動力支出,主要包括油料、炸藥、水、電等,這些進項稅應進行準確核算,在發生營業稅勞務時及時轉出,如炸藥只用於爆破壹類營業稅勞務的,就應當在發生時根據耗用量和賬面已抵扣的進項稅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自主開采,也可能發生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等業務,但此類勞務是企業產品(如礦石)產出過程中生產流程中的壹個步驟,不涉及經營行為,也就不涉及營業稅的實現,所以自主開采炸藥類的進項稅允許抵扣。

對於增值稅勞務營業稅勞務***用的無法劃分的輔料及動力的耗費,如工程車用油、設備用電等,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包工不包料時計算營業稅銷售額要考慮甲供材

所謂“甲供材”建築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對甲供材料建築工程的計稅營業額,應按料、工、費全部價款計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壹)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顯然,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並不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包工不包料工程勞務在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所以,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營業稅時,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營業額要包括甲供材的價值在內,不能少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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