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三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四章產地
第五章機械、電力和設備
第六章防火、防爆和危險品管理
第七章金屬冶煉
第八章建設
第九章廠內運輸和內河航運
第十章林業集裝箱運輸
第二章XI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和個人的保護
第十二章傷亡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關於加強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個人、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和上級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和企業的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負責。同時,他們要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貫徹國家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
2.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對安全工作同時進行計劃、安排、檢查、總結和評估。應采取措施預防和消除各種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
3.制定改善勞動條件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4、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
5.組織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四條企業必須堅持科學管理、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無違章指揮和操作。
企業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責。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企業各職能部門人員對其職能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各企業的作業班組、班組長和工人負責本區域崗位的安全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各級勞動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第七條本市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設立安全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技術員的職能和權力是:
1,檢查本辦法及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建議,參與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3.協助制定並監督實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計劃;
4.參與相關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監督和竣工驗收;
5、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發現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疏散人員,並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
6.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及時反映違反本辦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企業領導應具備安全生產知識,並由勞動部門負責安全培訓和考核。
車間主任、生產經理、班組長由企業或上級部門培訓考核。
新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和轉崗作業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九條凡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者,由企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成績突出的,可報請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十條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防火防爆的規定。
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將安全生產、防火、防爆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初步方案設計和竣工驗收報告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章,對危害人員安全健康的因素進行說明和評價,並附相關法定單位的檢測結果。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勞動、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否則不準施工和生產。
第十四條設計、制造和引進國外新設備,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設施。
第四章產地
第十五條工作場所應當布局合理、整潔幹凈、便於操作。為生產而設置的坑、溝應有蓋板和圍欄,有機械設備和工作臺,原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不應妨礙安全操作、通行和裝卸。
第十六條生產現場光線充足,局部工作照明符合操作要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人行道和車行道應當平坦,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的交叉處,必須放置明顯的警告標誌、信號裝置或電桿。必須有警告標誌,如限速、喇叭等。,按照廠區內車輛行駛路段的規定設置。
第十八條各類橋梁建築結構必須牢固,有墜落危險的要設置欄桿或扶手。
第十九條金屬冶煉、鑄造、軋制和水泥、化工生產等車間,其房屋區域應當定期拆除,易於踩踏的屋頂必須設置除塵便道。
第二十條高溫和低溫作業場所,應當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溫和防凍措施。
第二十壹條因大風、大雪、暴雨、大霧直接影響的,應當停止行駛。特殊情況下需要作業時,應采取特殊措施確保安全。
第五章機械、電力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各種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維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設計、制造、安裝和修理危險設備的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衛生證書。危險設備必須有安全衛生檢驗部門簽發的證書方可投入使用。
各種機械對人體有危險的部位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並建立使用、檢查、維修和保養制度。不允許超溫、超壓、過載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三條各種機械設備必須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出廠說明書和圖紙。操作、維護和使用應記錄在設備技術檔案中。
第二十四條不得隨意改變各種危險設備的使用範圍和性能。控制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始終靈敏有效。
第二十五條設備與設備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移動式機械設備、起重機、吊車應與架空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供電系統和設備、照明的供電系統必須有可靠的漏電保護、過載和短路保護、接地(接零)保護裝置和防雷裝置。在有爆炸和燃燒氣體的地方必須使用防爆電。
供電線路、電動工具、照明、隔離電源的安全電壓可能造成觸電危險。
架空輸電線路、裸露帶電體、電氣設備與建築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六章防火、防爆和危險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必須執行消防法規,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隊員,建立防火制度,認真整改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八條加油站、氧氣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場所,安全距離內嚴禁煙火。當必須使用明火修理設備時,必須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並在專人監督下經有關領導批準。在林區或其他有火災危險的地區用火時,在火完全撲滅前,使用者不得離開現場。
第二十九條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區域,必須設置能夠區分類別的醒目警示標誌,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燃氣為燃料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建立燃氣防護站或者配備防護人員。在不允許動火的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由有關部門簽發動火作業證,采取安全措施,並有專人監護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十條企業必須加強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的管理。這些物體在空氣中的容許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第三十壹條易燃成分、易燃物質和散發明火、火花的場所,易燃物質的工廠、車間、倉庫與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倉庫與庫房等建築物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防火距離。
過去因條件限制,建築設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積極采取其他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二條危險藥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包裝必須密封。禁止將化學性質有沖突或防火防爆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合存放在壹起。雷管和炸藥的儲存、運輸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生產、使用、儲存和運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必須保持設備、容器和管道完好。並采取防靜電和電火花措施,防止燃燒、爆炸、中毒和跑、冒、滴、漏等事故。
第七章金屬冶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