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加強衛生行業管理,調節衛生資源配置;並逐步實行衛生工作的全行業管理。
(三)依法行政,實施衛生監督,規範昆明市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加強服務質量監控,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整頓醫療秩序,規範醫療廣告等市場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的組織建設和業務管理;監督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質量;監督食品、勞動、環境、輻射、學校衛生和消毒;負責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四)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實施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統壹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配合財政、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制定衛生補助辦法。負責定期公布醫療機構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成本等信息和公共衛生監督結果,營造和規範醫療服務領域有序、平等的競爭環境。
(六)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危害我市人民健康的重點疾病防治規劃;組織重大疾病、傳染病和地方病的綜合防治和監測;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全民保健意識。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七)研究制定全市婦幼保健工作規劃,依法管理和規範婦幼保健技術服務,組織婦女兒童保健,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提高婦女兒童健康水平。
(八)負責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九)制定社區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社區衛生服務的管理和監督。貫徹以農村為重點的方針,研究制定全市農村衛生工作的規劃和政策措施;鞏固和發展農村醫療、預防、保健三級網絡,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具有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保健功能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
(十)研究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加強衛生人才資源的整體開發;制定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和衛生人才教育發展規劃;組織設立我市醫藥衛生科研項目和科技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加強衛生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促進衛生科技進步。
(十壹)研究制定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和民族民間醫藥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機構建設,管理全市中醫藥醫療、科研機構的醫療、教學、科研業務;加強中藥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利用,振興中醫藥事業。
(十二)組織全市重大社會活動的醫療保障和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各類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做好重大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十三)貫徹國家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在城鄉組織愛國衛生運動;指導農村改水改廁。
(十四)負責昆明市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政府及中央在昆直屬單位和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管理,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