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的範圍和條件
(1)公開選拔
1.註冊範圍:
(1)省級及以下機關已備案登記且在職的公務員。
(2)省級及以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中已登記備案的工作人員在職。
有地方中央機關的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和派出單位等。)符合以上條件的也可以申請。
2.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1)政治素質好,專業素養高,品行端正,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
除選調生外,應滿足在同級機關工作的最低年限;沒有規定的,必須在同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
上述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鎮(街道)黨政機關、行政村(城市社區)、企事業單位(不含中央級事業單位、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直屬事業單位或省區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和企業總部)。軍隊轉業幹部在軍隊團及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四)具備公開遴選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條件。報考副主任職位,須為縣級副職領導或具有3年以上鄉鎮(街道)黨政工作經歷的鄉鎮正職領導;申請三級及以下研究員職位,必須是同級。
公開遴選職位除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副主任科員或三四級研究員職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8 11後出生);報考壹級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6月1983 11後出生)。其中,報考選調生職位且現為鄉科級副職領導或三四級主任科員的,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6 1655)。
(5)公開選調崗位所需的相關工作經歷。
(6)組織機構水平符合公開選調崗位要求。
(7)本科及以上學歷。
(八)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九)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作經歷、工作經歷、年齡計算時間截至2019 11月,現崗位職級以報名前崗位為準。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被開除中國* * *黨籍。
(二)依法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的,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在受處分期間或受影響期間。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未在定向單位工作滿壹年或者對調動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6)尚在試用期的新錄用公務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打開曲調選擇
1.註冊範圍: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2.除《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調任條例》規定的資格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以下工作經驗和資歷:
目前中央企業總部工作部門下設辦公室的負責同誌或企業總部及下屬單位相應崗位的人員;現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部(廳)或直屬單位負責同誌及相當崗位人員;現任市(地)為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相當職務級別的工作人員;在中央企業地方下屬單位工作的,比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所屬企業相應崗位等級的現職人員;以及在上述國有企業工作並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為五、六級工作人員崗位,其中報考壹、二級調研員崗位的為五級工作人員崗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市(地)直屬事業單位擔任副高級職務2年以上或者正高級職務。
(2)具有公開選調崗位所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3)除公開選調崗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壹、二類研究員崗位的人員年齡在43周歲以下(1975 11月以後出生);報考副主任科員或三四級調研員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8 11後出生)。
(4)本科及以上學歷。
(五)達到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公開選拔職位和職級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六)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作經歷、工作經歷、年齡計算時間截至2019 11,現職位以報名前職位為準。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被開除中國* * *黨籍。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依法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五)涉嫌違紀違法的,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受處分期間或受影響期間。
(七)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詳情請查看完整公告: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