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1.稅務局指的是國家稅務總局,是主管稅收工作的政府機構,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家稅務局除了征稅以外,還具有包括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承擔組織實施稅收及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責任、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等職能。
2.產生發展
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征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壹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征收軍事物資稱"賦";征收土產物資稱"稅"。
春秋後期,賦與稅統壹按田畝征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征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征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有歷史典籍可查的對土地產物的直接征稅,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實行了"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賦"和"稅"就往往並用了,統稱賦稅。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賦役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租賦制(征收土地稅和人頭稅)、魏晉至隋唐的租調制(征收土地稅、人頭稅和勞役稅)、中唐至明中葉的兩稅法(征收資產稅和土地稅)、明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壹條鞭法和地丁合壹(征收土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