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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規範管理服務,促進自主創新,發揮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區實行“壹區多園”模式,是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現代制造業、高附加值服務業為主的綜合性產業園區,是發展循環經濟、培育產業集聚、擴大對外開放的示範園區,是進行管理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特定區域。第三條 開發區內從事投資、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加強對開發區的管理和發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重點支持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區的能源、交通、環保和其他公用設施應當納入專項規劃和計劃。第五條 開發區實行國家有關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和管理體制,建立完善的投資服務體系,創造和維護良好的發展環境,並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推進與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創新。第六條 開發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應當用於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第七條 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部門經濟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行領導、管理和服務。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應當配合開發區管委會的統壹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門的職權。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職能機構。

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廉潔、高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在開發區的貫徹實施,依法制定開發區發展的各項管理規定和鼓勵招商引資、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據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發展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辦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政事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高新技術、先進技術項目及企業認定的申報和審核;

(六)組織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開發區科技、勞動、安監、人事、環保、統計等工作;

(八)指導協調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設在開發區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 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予以公布。第十二條 開發區擴大管理範圍或者調整區位,應當按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請審批。第十三條 開發區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根據批準的發展規劃和土地用途有計劃地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為開發區安排土地供應計劃。

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開發區可按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並依法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手續。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土地的儲備、出讓等有關工作,土地出讓收益應當主要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對開發區建築市場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辦理施工審批。第十七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鼓勵國(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以各種形式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事業,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各種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活動。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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