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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行為,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社會回收、加工整理能夠使其重新具有使用價值的各種廢舊物資。第三條 再生資源可分為生產性再生資源、生活性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舊物品三類:?

(壹)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廢料;報廢的機器設備、機電設備等;廢舊人力車、機動車、船舶等;做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產品、殘次品等;?

(二)生活性再生資源包括: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舊金屬、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三)其他特定廢舊物品包括:廢舊電子產品、電池等。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環保、規劃、建設、交通、稅務、衛生、供銷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有利於防止環境汙染,有利於改善城市市容,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第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第八條 政府提倡和鼓勵利用高新技術對不同種類和品質的再生資源進行開發與利用,逐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化。?第九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工商、城管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應當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第二章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第十條 市、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城管執法、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認定建議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應當在經營範圍註明“生產性再生資源回收”或“生活性再生資源回收”。?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歇業、停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註銷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市、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妨礙城市市容。?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

(壹)城市建成區內的主次幹道及河洪道兩側;?

(二)城市建成區內的國道、省道及高速公路兩側二百米範圍內;?

(三)旅遊景點、城市居民樓內;?

(四)鐵路、港口、機場、礦區、軍事禁區、施工工地、水源保護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範圍內及周邊距離500米區域;?

(五)黨政軍機關和學校附近。第三章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管理第十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壹)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等專用器材和城市公用設施;

(二)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的各種危險品;

(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十六條 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應當由指定的生產性再生資源收購企業上門收購、統壹處置。?

指定處置企業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行業協會在生產性再生資源收購企業中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指定處置企業應當與市政公用企業及其所屬的市政建設、維護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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