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前股份公司已經註銷的,當事人可以將公司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或者相關責任人列為被申請人,請求仲裁機構作出裁決;
2.仲裁期間撤銷的,可以變更或者追加被申請人,並可以要求相關責任人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
3.否則,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受理勞動仲裁的情況有哪些?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具備資格為由作出駁回的書面裁定;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且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
4.該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6、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綜上,公司已註銷,未清算。勞動者可以先嘗試向工商局申請公司的全套工商檔案(包括清算)。如果發現公司股東或者其他人已經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那麽勞動者可以在勞動仲裁中將股東、實際控制人、出資人或者負有清算責任的第三人列為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