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仲裁裁決書到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企業補繳社保,要求區社保中心核算補繳費用。
2、市勞動監察大隊確定工資收入後,轉企業社保賬戶所在區社保中心,由區社保中心確定補繳數據。
3、區稅務局將征繳任務轉給具體征收的區稅務所,由稅務所向企業催繳。
勞動仲裁的仲裁期限是什麽
對於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