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19條)。此外,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都應當向收款人支付貨幣。第壹,臨時工的工資可以不需要勞務發票直接以工資支付的形式入賬,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務處理的若幹問題公告如下:季節工、臨時工及其他費用稅前扣除:
企業招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
擴展數據
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是納稅人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區分壹項勞務支出是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從適用法律的角度看,工資性支出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支付的工資;勞務報酬壹般是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合同而獲得的報酬,如合同書、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被聘用和被聘用的關系。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報酬不存在這種關系,其勞動是獨立自由的,其行為受《合同法》規制。
2.從管理的角度來說,發工資的員工記入企業員工花名冊,企業每天出勤或簽到,而發勞動報酬的壹般不這麽管理。公司雇傭的保姆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關系。比如壹般公司禁止員工兼職,而保姆壹般是同時服務幾個公司或客戶,按時向壹個客戶收費。
3.從財務會計角度看,工資報酬的支付壹般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勞務報酬壹般通過“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算。
4.從稅收管理的角度看,工資薪金的發放,應當按照工資薪金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納稅人需要取得相應的勞務發票支付勞務報酬,並按規定代扣代繳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兩項支出的計稅方法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