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收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於抗稅行為,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因扣繳而未征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