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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與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稅的區別在於,個人為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時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在領取工資薪金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勞動合同中,個人為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時,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單位或者雇主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為用人單位從事某項或某些工作,用人單位以工資薪金形式支付勞動者。個人因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而取得工資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或雇主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稅務處理:提供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領取工資薪金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雇用的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從業人員不在此列。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壹條所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服務的,不在此列。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在非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非經營活動分四種情況,其中第(二)項是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從業人員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個人因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而取得工資時,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或雇主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個人為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在領取工資薪金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在稅務處理上卻有很大區別。這時候就需要關註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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