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受民法保護,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簽訂勞動合同容易留下糾紛隱患,如約定不清、債務逃避、負責人變更、意外事故等。單位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避免違法的後果。
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
職工在生產活動中因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勞動合同中經常會出現拖欠工資等糾紛,所以壹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確定用人單位的責任。
1,以人為本,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作為施工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有資質企業提供的勞務,建立合法的勞務分包關系或勞務派遣關系;對於壹些以個人名義雇傭的需要長期使用的高技能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法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與這些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他們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按規定支付工資,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的各個階段遵守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避免承擔違反法律、增加人工成本的懲罰性後果。從以往的實踐來看,逃避壹些法律義務,最後吃虧的還是企業。
2.大力培育長期互信的勞務分包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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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壹方面可以很好的為業主履約,幫助施工企業排憂解難,另壹方面可以規範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勞動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各種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應配合勞務分包單位,協助其對勞務人員進行入場教育和安全培訓;有效利用自身的技術實力和施工經驗,幫助勞務分包企業提高技術素質和管理能力;不拖欠或克扣應支付給勞務企業的款項;不違反合同,損害勞務分包企業利益,培育其做強做大,與之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系,既能滿足企業發展需要,又能有效防範勞務用工風險。
3.簽訂書面勞動用工合同。
壹些建築企業使用短期勞務,往往不簽任何書面協議,以為這樣便於管理。事實上,正如在建築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建築企業在各種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天然處於主導地位。如果不訂立書面合同,就相當於放棄了這種優勢,容易留下糾紛隱患。比如項目負責人的變更,勞動者對壹些臨時政策的無知,突發事故等等。,可能使口頭協議處於不確定狀態,對企業不利。還有的建築企業擔心訂立書面合同,給勞動者留下書面證據,造成不可否認的雇傭關系。但從仲裁和司法實踐來看,這種雇傭關系只能通過他人口頭證明來確認,無論有無書面合同都不可能推翻雇傭關系。相反,明確的書面合同容易區分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事實,更容易保護施工企業的利益。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勞動合同可以同時有工傷保險和意外險,而勞動合同只能有意外險,雙方難免會發生糾紛,有時可能會損害企業利益。不定期勞動合同可能受到民法的制裁,也可能受到勞動法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