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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套代購多少算犯罪

凡是涉及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都算犯罪,達到五萬元就會進行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33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3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具體來說,構成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在購買或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離島信息;加價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商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等情形。

在法律責任方面,《監管辦法》明確,離島免稅商店將免稅品銷售給規定範圍以外對象的、未在海關核準的區域銷售免稅品等五種情形之壹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給予警告;對於在壹個公歷年度內被海關警告超過3次的,海關可暫停其從事離島免稅經營業務,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撤銷離島免稅商店註冊登記。同時,離島免稅商店還應當按照進口貨物補繳相應稅款。

另外,《監管辦法》還對離島旅客購物行為進行規範,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自海關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可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壹)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二)購買或者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或者提供虛假離島信息的;(三)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

海關此次發布的《監管辦法》對免稅品銷售、免稅品提離以及違反規定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在免稅品銷售監管方面,《監管辦法》指出,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等銷售免稅品。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海關計征稅款時,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商品,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所對應的稅率。

在免稅品提離監管方面,《監管辦法》規定,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將離島旅客需提取的免稅品施加封誌,並提前運送至提貨點。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後變更航班(車次、航次),變更後的航班(車次、航次)時間為原離島日期之後30天內的,免稅商店可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時限的,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離島旅客提貨後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由離島旅客或者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後填發稅款退還憑證,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7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明確了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具體執行細則。分析指出,《監管辦法》作為海南離島免稅政策的重要配套舉措,將為政策落地提供有力保障,在規範中促進行業快速發展,從而推動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

此前的6月1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提出放寬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至每年每人10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6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規定,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額度從每年每人3萬元提高至10萬元,離島免稅商品品種由38種增至45種,並取消了單件商品8000元免稅限額規定。公告同時明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明確參與倒賣、走私的個人、企業、離島免稅店將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壹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犯論處。

第壹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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