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目前稅法的相關規定,職工辭退福利既不屬於工資薪金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而應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於辭退福利分為職工有選擇權和沒有選擇權兩種情況,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沒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麽辭退福利被視同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企業對已達壹定工作年限、壹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壹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壹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職工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麽辭退福利屬於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由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總函〔2015〕299號《關於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妳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華為公司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金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15〕5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華為公司對離職補償事項的稅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原則,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並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後,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