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稅收收取的相關政策:1、根據工作地方的工資標準的三倍工資金額來計算,如果比這個工資數額低,也不需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比這個金額高,勞動者就需要進行相應的繳納個人所得稅。2、勞動者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壹次性的可以得到壹筆賠償金,如果這筆金額比勞動者所在的當地的壹年的平均的工資高出了三倍以上的情況,那麽就需要用用數額減去三倍的工資的金額,高出來的金額就主要再除以勞動者在其工作的單位的工作的時間年限,如果工作年限時間較長超過了12年,那麽就要按照12年來計算。這樣計算出來的金額就是勞動者的自己的月工資的收入,那麽對於這部分的金額,需要將此金額進行減去2000計算,超過的部分就要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了,所以扣不扣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