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清掃保潔的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生活垃圾、生產生活汙水、建築垃圾、農業廢棄物等清掃保潔設施建設。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推進農村清潔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負責農村清潔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衛生、教育體育、交通運輸、水務、林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清潔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農村清掃保潔,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清潔工作計劃;
(二)組織公共廁所的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管理,組織隨意丟棄的死亡畜禽屍體的收集、處理和追查;
(三)農村清潔日及檢查、報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劃分農村清掃保潔責任區並監督實施;
(五)農村清潔設施和設備的維護管理;
(六)指導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開展農村清潔工作;
(七)其他與農村清潔衛生有關的事項。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農村清潔管理制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的農村清潔工作。第八條農村集貿市場、公共場所、食品生產經營、畜禽養殖、廢品收購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客棧、餐館、超市、賓館等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制定環境衛生和清潔消毒工作制度,落實老鼠、蟑螂、蒼蠅、蚊子等病媒生物的防控措施。第九條村(居)民負責其承包使用或管理的住宅院落、房前屋後、田地、林地、果園、水塘的清掃保潔。
鼓勵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農村清潔公益活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實施生活垃圾分類,逐步實現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委托市場主體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轉運和處理。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散落、流失和泄漏。第十壹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推進農村公廁和戶用廁所無害化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應配備衛生廁所。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廣生態農業、綠色植物保護、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農業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水平,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從事農業種植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害的農用薄膜,及時安全處置化肥和農藥包裝材料、農用薄膜、秧盤等農業廢棄物。
鼓勵建設符合標準的可堆肥垃圾處理設施,對可堆肥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村民(居民)通過直接還田、堆肥、產沼氣等方式就地處理可堆肥垃圾。第十三條農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設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鼓勵推行種養循環模式,實現畜禽糞便、汙水等廢棄物的就地資源化利用。
鼓勵畜禽散養戶人畜分離、畜禽圈養、糞便還田,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
畜禽養殖專業戶和畜禽散養戶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除畜禽糞便和汙水,不得汙染環境。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劃定建築垃圾存放場所或者臨時存放點,並采取措施規範和監督農村建築垃圾處置。
鼓勵建築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築垃圾可由垃圾產生者就近回收或填埋處置,但不得影響他人和公眾利益或破壞環境;不具備自行處置條件的,應當投放到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築垃圾存放場所或者建築垃圾臨時傾倒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