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也可以采用部分資產入股,部分資產有償使用的辦法實行股份制。第十壹條 股份制企業職工個人股,可分為基本股、積累股和期限股。
持有基本股和積累股的,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有表決權;持有期限股的,沒有表決權,享有優先獲得股息權。基本股、積累股和期限股平等分紅。
基本股和積累股的股東,除離廠、退(離)休、死亡外,不得中途退股。離廠、退(離)休的股東要求保留股權的,由企業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十二條 實行股份制的企業年終收益,應在依法繳納各種稅金、基金、附加費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壹)提取資產占用費;
(二)提取公益金;
(三)支付股息;
(四)分紅。第十三條 股份制企業的股息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儲蓄存款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股份制企業的分紅基金分為勞動分紅基金和股金分紅基金。勞動分紅基金和股金人分紅基金的比例,由企業自行決定。第十四條 股份制企業當年分給職工個人的股息和紅利,不得超過企業的資金利潤率。資金利潤率較高的企業,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個人股金的23%;超過部分轉為職工個人的積累股,參與下年分配。第十五條 股份制企業發生虧損,從下月起減發職工工資,至盈利的下月起逐步補發。年底決算仍然虧損的,用企業股金抵補,按各種股金壹定比例分擔,股金抵補不了的,用集體積累資金抵補。第十六條 股份制企業應建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選任和罷免正副董事長,選任和罷免、聘任和解聘正副廠長(經理),選舉董事會成員;
(二)審議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股份制企業章程;
(四)決定企業股息、紅利的分配和股金增減;
(五)審查企業財務預算、決算;
(六)決定企業合並或歇業。
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不得幹預廠長(經理)正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
(二)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並負責報告工作;
(三)代表股東同廠長(經理)簽訂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同;
(四)參與制訂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計劃;
(五)根據廠長(經理)建議,討論、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重要問題。
董事長可以兼任廠長(經理)。第十八條 股份制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行使企業生產指揮、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行政權。廠長(經理)應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