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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及計算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征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稅。

壹、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壹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有的,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壹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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