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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文件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優化環境,堅持改造與新建相結合,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工商、地稅、交通、郵電、土地、衛生、環保、農業、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的行為。

第二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六條村莊和集鎮必須有規劃。未經規劃或規劃批準的村莊和集鎮不得建設。

第七條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村制;

(二)村莊和集鎮的位置、規劃區界線和建設用地規模;

(三)村莊和集鎮的性質、發展方向和人口發展規模;

(四)村鎮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總體布局;

(五)主要非農生產用地分布情況;

(六)鄉鎮行政區域內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

(七)防災、環境保護等專業規劃。

第八條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必須依據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並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經濟技術指標;

(二)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等公共設施的安排;

(4)綠化、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防災等項目的安排;

(五)文物古跡保護和景觀建設的要求;

(六)近期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地段、重點建築的布局。

第九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分為中長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規劃期限為:中長期10至20年,短期3至5年。

第十條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在所在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編制,經當地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所在村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村莊和集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壹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附有報送報告、現狀分析圖、規劃圖紙和規劃說明。

縣人民政府收到送審文件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平原地區村莊規劃戶數應不少於50戶。50戶以下的村和散戶要逐步集中。確定逐步搬遷,必須控制現有規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占用耕地建住宅,

審批程序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村民向當地村民委員會申請建造住房;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申請建設住宅,通過的,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

(三)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當地有關規定,審查建房條件,確定建房用地的具體位置和範圍,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選址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

(五)村民憑《意見書》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占用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

審批程序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村民向當地村民委員會申請建造住房;

(二)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申請建造住宅,經討論通過的,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批準住宅建設。

第十五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在征得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回原籍村鎮,需要在村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應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興建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日內,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建設項目用地的位置和範圍,並出具意見;

(三)單位和個人持《意見書》和有關立項文件,向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八條取得《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半年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意見》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因實施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需要拆除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建設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規定的農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內,區分山區、平原、郊區、集鎮等不同情況,規定本地區村莊和集鎮住宅建設用地標準。

其他各類建築和公共設施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國家《村鎮規劃標準》執行。

第四章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和建設管理

第二十壹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跨度超過9米或者高度超過4.5米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工程,以及兩層以上的房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采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擔住宅建築、公共建築和生產建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築企業,必須持有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個體建築工匠必須持有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村莊和集鎮建築工匠資質證書。

建築企業和個體建築者必須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條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項目,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開工申請報告;

(二)建設工程設計圖紙;

(3)意見和土地使用證;

(4)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或承擔該建築工程的施工企業或個人的鄉村建築工匠資質證書)。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前,應當持《意見書》和土地使用證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四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開工申請之日起日內,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鄉村建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和個體建築工匠必須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使用符合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築材料、設備和建築構(配件),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集鎮施工現場的各種材料、設備、器具要擺放整齊,做到場地整潔,道路暢通;在主要街道兩側的施工現場,應采取圍擋和屏蔽措施。

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六條兩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工程竣工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準投入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國家授權的管理人,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的房屋產權不受法律保護,不得交易。

第二十八條房屋產權變更,當事人應當在變更後3個月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屋所在地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業主應當在竣工後3個月內,持《意見書》、《許可證》和竣工驗收合格證,到當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村莊和集鎮的主要街道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經營,不得在道路紅線內堆放柴草、糞便、垃圾,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建築物上懸掛、塗寫、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第六章村莊和集鎮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從村莊和集鎮提取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用於村莊和集鎮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壹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5()元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建房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跨度、跨度、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和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照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擅自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損壞村鎮房屋和公共設施,亂扔垃圾、糞便、柴草,破壞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意見書》、《許可證》、《產權證》和《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1997 65438+2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鄉村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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