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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加強開發區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集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及高新技術產品的特定區域。

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開發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為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省開發區)。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的國家開發區和省開發區。第四條 開發區主要任務是:加快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搞好引進技術的吸收和創新;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發展新興產業,加速我省產業結構的優化;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與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推動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五條 鼓勵中國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到開發區以各種形式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及相關產業。第六條 開發區享受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第七條 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領導。

省科技行政部門歸口管理開發區;開發區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門協助省科技行政部門和市人民政府做好開發區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工作。第二章 開發區的設立第八條 設立國家開發區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設立省開發區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第九條 設立開發區應當報送書面申請,並就下列內容附有關資料:

(壹)所在市的科技實力與工業基礎現狀;

(二)所在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三)所在市的投資環境和對外開放條件;

(四)擬建開發區的基礎條件及發展前景;

(五)當地人民政府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規劃和計劃;

(六)其他政治、經濟發面的重要因素。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十條 開發區所在市人民政府負責開發區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第十壹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開發區實行管理。第十二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開發區具體管理制度;

(二)根據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建設規劃,制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計劃;

(三)負責進區企業、項目的審批及設立機構的資格審查;

(四)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初審、申報和定期復查;

(五)負責申報開發區內新產品試制、中間試驗、高新技術攻關計劃及火炬計劃等,並組織實施;

(六)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務、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工商、土地和技術監督等工作;

(七)按規定權限管理開發區進出口業務,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貿易、投資、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等業務體系;

(八)按規定權限承辦開發區內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負責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逐步完善支撐服務體系;

(九)依法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實行監督管理;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限。第十三條 開發區根據需要設立的工商、稅務、審計、土地、公安等行政管理機構,在開發區管委會和其上級行政機關雙重領導下工作。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公開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第四章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審批第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利用高新技術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提供高新技術勞務的企業。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企業,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壹)從事壹定範圍內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單純的商業性經營除外)業務;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四)企業負責人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並且是本企業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不少於職工總數的20%;

(六)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經營場所和設施;

(七)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10%以上;

(八)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九)企業的全員勞動生產率、人均利稅率達到全國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三廢”排放量及噪音等環保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十)企業的經營期能達到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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