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徑,對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對促進安置工作盡快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確保自謀職業工作的順利開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著眼於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從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督促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壹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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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優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壹、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壹)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在戶口所在地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式樣由民政部統壹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核發。
二、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
(二)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培訓。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門要對個人所付培訓費給予壹定的補助,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安置任務重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並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有關服務費用。
(四)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役期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兩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錄用的,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壹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四、個體經營
(七)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5、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五、稅收
(八)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九)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
(十)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壹)本意見所稱新辦企業是指本意見印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十二)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六、貸款
(十三)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七、戶籍
(十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縣級以下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準予其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和相應證明辦理落戶,其家屬和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允許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其落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地級以上城市落戶的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在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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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盤錦市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安置辦法》的通知
盤政規[1998]7號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做好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和《遼寧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遼政發[1989]1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境內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是指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的安置工作。軍分區(人武部)、公安、計劃、勞動、人事、編制、糧食、財政、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協同做好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第五條 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是鞏固國防、加強軍隊建設、保證社會穩定的壹項重要工作。我市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有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的義務,必須保質保量完成各級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含有償轉移安置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
第二章 農村退伍義務兵的安置
第六條 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在其建戶、購糧、資金、技術、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適當幫助和照顧,扶持其發展生產;鄉鎮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招收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對退伍義務兵優行錄用。
各有關部門在安排勞務輸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對退伍義務兵優先予以安排。
第七條 對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獲中央軍委或大軍區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壹次、三等功二次以上的,以及孤兒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的縣、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其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八條 對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以上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其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並按規定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九條 各縣、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要建立退伍軍人檔案制度、推薦制度,設立由民政、人武部等部門參加的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管理機構,積極幫助和扶持退伍軍人創辦經濟實體,興辦第三產業。要建立退伍軍人的現代農業科學知識、商品生產知識和生產技能培訓基地,使他們在發展現代農業和組織農民致辭富奔小康中起骨幹帶頭作用。
第三章 轉業誌願兵、城鎮退伍義務兵的安置
第十條 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含農村商品糧,下同)退伍義務兵,由市、縣(區)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安置指標由各級人民政府下達,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和全社會均衡負擔安置任務的辦法,並根據本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表現,擇優分配。對按比例當年不夠壹個名額的單位逐年累計計算安置任務。
第十壹條 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入伍前系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學校應在下壹學期開始時準其復學,如原學校撤銷或合並,市、縣(區)教育部門應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二條 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由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的,由合並後的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也可由退伍軍人安置部門統壹分配安置。
第十三條 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退伍壹年內參加考試未被錄取的,可繼續安置;超過壹年參加考試未被錄取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進行安置。
第十四條 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服役期間父母戶口遷移,退伍後要求到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的,應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和新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方可接收、安置。
退伍義務兵家庭原為農業戶口,服役期間父母雙方按國家有關政策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按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進行安置(非政策性農轉非戶口除外)。
第十五條 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跨縣、區安置的,須報市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城鎮戶口義務兵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因戰、因公負傷(含因病)致殘,因患病不宜在部隊服現役,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或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含師旅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予以接收,並按有關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備上述條件提前退出現役的,不予安置。
第十七條 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在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犯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第十八條 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離隊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入伍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檔案由部隊派人送達或郵寄;個人自帶檔案的,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予接收。離隊後壹年內不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或安置後半年內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九條 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二十條 對轉業誌願兵、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自願到勞動市場擇業,自謀職業,不需要國家安置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從有償轉移金中發給壹次性安置費。
第二十壹條 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當年難以落實安置計劃的單位,經當地政府批準後,可以經濟補償形式體現所承擔的義務,有償轉移金額按其單位職工年人均工資福利待遇總和或上級安置部門規定數額計算。
第二十二條 對在接收、安置轉業誌願兵、退伍義務兵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章 資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轉業誌願兵、退伍義務兵的單位或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壹)不得評為政府政績考核先進單位和“雙擁”工作模範(先進)單位;
(二)由人事、勞動和企業主管部門凍結接收單位的人事關系;
(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按未完成任務的人數對應接收安置單位處以每人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同時,不免除接收安置任務,並責令限期接收。被處罰的單位既不提出行政復議,又不接受處罰和如期接收退伍軍人,也不申請有償轉移的,當地政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對單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以上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盤錦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壹九九八年十壹月九日
遼寧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遼政發〔1989〕111號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條例》第二條所列人員。
凡在我省境內安置退伍義務兵,必須遵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可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立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和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負責退伍義務兵安置的具體工作。
人民武裝、計劃、勞動、人事、糧食、財政、衛生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協助同級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堅持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安置手續由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辦理。公安機關、糧食部門和用人單位應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的介紹信分別辦理落戶、糧油供應手續和接收安置。
第五條 當地人民政府對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有條件的應在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給予幫助,扶持其發展農業生產。
第六條 對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離隊前立功證件齊全、手續完備的,由原征集地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應安排在本縣全民所有制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本人改為非農業戶口,供應商品糧。但離隊後補發立功證件的除外。
第七條 對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其中原農業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原征集地不能安排工作的,可在每年千分之二農轉非指標內給予適當照顧,並發給在鄉殘廢撫恤金。
第八條 原是農業戶口的孤身退伍義務兵,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的,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建房所需木材,由省、市、縣物資部門單列指標,憑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出具的證明供應。建房所需其它建築材料和住宅建設用地,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第九條 由全民所有制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應征入伍的職工或者職工子弟,退伍後應由原所在單位接收安置。但其中原是城鎮戶口的,應按城鎮退伍義務兵對待。
第十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由省、市、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憑《城市和農村非農業人口應征青年安置卡片》接收安置。安置卡片由省統壹印制。
市、縣人民政府每年應在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前,及時向各系統下達預分勞動指標。安置機構按預分勞動指標安置退伍義務兵。
第十壹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原征集地的市、縣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支持和幫助。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義務兵,被部隊除名或者開除軍籍的,由原征集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接收;公安機關憑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出具的證明,給予辦理落戶手續,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三條 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退伍義務兵,在其復學後,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四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省屬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年齡可放寬三歲。在退伍壹年內參加考試未被錄取的,可繼續安置;如壹年後再次報考,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置。
第十五條 服役期間患有精神病或者慢性病的義務兵,退伍時本人檔案中必須有部隊團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患病證明。
原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服役期間患有慢性病,退伍後未愈或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由本人自理。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對患病負傷致殘的退伍義務兵,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六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父母從城鎮遷往城鎮或者從農村遷往城鎮,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安置的,應憑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父母的《戶口簿》和《糧油供應證》接收安置。義務兵服役期間,父母從城鎮遷往農村的,退伍時根據本人自願,可在父母所在縣境內的城鎮或農村安置。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義務兵因特殊情況退伍後要求易地安置的,在不改變戶口性質的前提下,除應提供有關證明,填寫《退伍軍人因特殊原因易地安置申報表》外,在征得接收地的同意後,按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壹)跨省(含出入省)、跨市安置的,由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核批準;
(二)市內跨縣安置的,由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審核批準,報省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備案。
對被發現的采取欺騙手段實現易地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壹律退回原征集地。
第十八條 對義務兵退伍時自帶人事檔案密封被開啟時,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予接收。
第十九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經費,應分別列入省、市、縣財政預算。用於農村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的孤身退伍義務兵建房補助、退伍義務兵的技術培訓、待分配期間的患病醫療以及印制宣傳材料等項開支。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經費應專款專用,不準挪用。
第二十條 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壹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單位,由省或者市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接收安置並承擔在拒絕接收期間應發給退伍義務兵的全部工資。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單位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應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