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研究生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普通高校本科、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收學雜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資助政策。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的,經濟上下崗的,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烈士是指在革命鬥爭中,為保衛祖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大多數人的合法利益而英勇犧牲的人。從古至今,很多忠臣為了正義,為了民族,為了國家,獻出了自己的生命。他們的義舉將永遠留在人民心中,永存不朽。2018年4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法律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烈士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父母,繼續贍養其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家屬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籍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當年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定期撫恤金轉移接續證明,從5438年6月+第二年10月開始發放定期撫恤金。
第十八條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烈士子女、兄弟姐妹自願,並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服現役。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試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第二十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租住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和優惠。居住在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壹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願的,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