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指房地產產權發生變化時,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按照生產價格的壹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契稅除了具有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性質和功能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如下:
1.征收契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契稅征收機關通過征稅,以政府的名義開具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承擔著確保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具有收費性質,這是契稅區別於其他稅種的主要特征;
2.納稅人是財產權的繼承人。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時,可按轉讓時的變更價值向產權人壹次性征收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當房屋產權發生變化時,可以按壹定比例的稅率向納稅人征收。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的營業額征收的壹種稅。營業稅是流通稅制中的壹個主要稅種。
印花稅是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對簽署圖書和領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因其以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作為納稅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收和繳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2)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讓憑證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