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市外農村人口或城鎮居民(有工作的不屬此範圍)遷來投靠本市職工、居民,須有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戶口簿及其復印件,連同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隨遷子女限於未成年人),經市公安局審批(每季度末審批壹次)辦理準遷手續。
六、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經批準調入我市的幹部、工人及隨遷的家屬,憑縣以上從事、勞動部門的調動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此表須經調入單位和主管部門蓋章)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回桂落戶。(隨遷家屬有工作的憑調令,無工作的須提供待業證、下崗證、退職證等)。
七、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落戶手續
(1)憑《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及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2)桂林市區的生源無接收單位的,憑畢業證、戶口簿(有註銷記載的),直接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戶。
(3)屬改派的,還須持有《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改派戶口遷移通知》或《廣西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的改派戶口遷移通知》。
(4)技工學校畢業生憑畢業報到證(報到證蓋有勞動局和學校公章)、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如當時未將戶口遷到學校,現須直接從家裏遷入單位的,還要憑上述有關證件到公安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十二、招工入戶手續
由招工單位統壹攜新工人花名冊、勞動局行政介紹信、調動售貨員情況登記表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審核開具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三、購房入戶手續
凡購買商品房或購買桂林市人民政府土地開發辦公室或房地產開發商土地自建房屋的提供本人申請、購房稅務發標和房屋產權證到市公安局辦證中心經審核批準後辦理準遷手續(房屋超過75平方米的住房可攜2名直系親屬落戶)。
十四、大中專院校退學、軍隊退兵、單位除名人員回桂投靠直系親屬恢復桂林市戶口
憑大中專院校退學證明、軍隊退兵、單位除名處理決定及直系親屬戶口簿、本人申請報告到市公安局戶政科查明原戶口註銷情況後審核辦理。
十五、出具戶籍證明手續
現在公民所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是全國統壹式樣的,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戶口登記機關原則上不再另外出具戶籍證明。若公民參加國內體育競賽,人才招聘等活動,需出具有關戶籍證明的,可視需要證明的內容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六、凡已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上述有關戶口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居民身份證;獲批準遷入的十六周歲以上的人員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時應事先準備好身高、血型、標準身份證照片兩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