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稅務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區別有時效性方面,權益方面,其它方面效用是壹樣的。
壹、時效性不同
1、臨時稅務登記證:有時間限制,過期自動失效。
2、稅務登記證:沒有時間限制,企業註銷前壹直有效。
二、權益不同
1、臨時稅務登記證:只是臨時用來進行稅務登記作用。
2、稅務登記證:可以壹直使用作為稅務登記的憑證。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擴展資料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下5種情況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壹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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