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壹不同的是,在職職工有個人醫保賬戶,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參保的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可選擇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賬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單位為6%,個人為2%。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符合以下條件:
1,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2.在就業年齡範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月繳費年限,繼續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綜上所述,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和職工醫保的報銷比例是有壹定差異的,具體差異因地區而異。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時,需要了解當地的醫療保險政策法規,以便更好地規劃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