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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增值稅退稅政策

退稅是將增值稅期末未抵扣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采用鏈式抵扣機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其中,銷項稅是指根據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進項稅是指購買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形成稅額抵扣。

壹、退稅所需資料:

1.納稅人完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應經審核後退還納稅人)。

2、納稅人誤繳稅期間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

3、退稅(抵免)申請表或《企業退稅申請表》壹式四份。

4.納稅人在申請退稅時,應當註明申請退稅的原因和退稅金額。

二、如何退還個人所得稅的條件是:

1.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2.納稅人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但沒有提前抵扣稅款。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3.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於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權使用費。如果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他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最終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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