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第八條,200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制度。
(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1.自2019年4月起,連續六個月(季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65438年4月201,2065438起,您未享受過“即收即退”和“先收後退”的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3月末相比期末新增的免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稅額×投入構成比×60%
進項比例為2065 438-2009年4月納稅期間申請退稅前已抵扣的增值稅的比例(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證明。
(4)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申請退稅;適用免稅方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免稅額。
(6)納稅人取得已退還的免稅額後,當期免稅額相應減少。按照本條規定再次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本條第(壹)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限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等欺騙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處理。
(八)已返還增量稅收優惠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機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