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發[2004]第21號
2004-7-3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盤水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04年6月3日
六盤水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
第三人必須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委托,動員拆遷,組織簽訂和實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市房屋拆遷工作,並直接負責市中心城區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枝特區、盤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管理工作。
水城縣和鐘山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市區以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五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拆遷;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六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的內容包括:拆遷範圍內房屋的基本情況、拆遷總人數、拆遷實施步驟、各項拆遷補償費和補助費的計算、拆遷人的安置方案、拆遷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八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房屋權屬發生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產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居民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文件和資料必須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6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實施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培訓並持證上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壹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或委托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或者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通知書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房屋的位置和樓層、結構、用途、建築面積;
(二)補償方式和金額;
(三)安置房的位置、樓層、結構和建築面積;
(四)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或者取得貨幣補償後,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書和土地使用證交由拆遷人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再送房屋產權監督和土地管理部門註銷。
房屋拆遷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拆遷涉及國有資產變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用途、建築面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房產監管部門申請確認。
被拆遷房屋屬於房改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但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當地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二十條強制拆遷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拆遷和搬遷財物的過程,執行機關應當記錄在案,並逐項登記造冊,由基層組織的執行人員和協管員簽名或者蓋章。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遷出的財產由執行機關送至指定地點,並通知被執行人領取,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在將財產移交給被執行人之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產,發生的運輸費用、裝卸費用、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壹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和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移交,應在規劃國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可以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督,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裝修、建築面積等因素確定,並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按照《房地產評估規範》和《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進行評估。
由於居民拒絕評估,評估機構無法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並調取視頻資料,或者居民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當地派出所或者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作出相應書面說明後,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拆遷房屋的主體部分進行綜合評估。部分房屋裝修視為被拆遷人放棄補償要求。
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和成新差價結算;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小於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以上結算後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人受益;應當由居民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按《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人或同壹地點按規劃要求建設的與被拆遷房屋性質相同的房屋所有權證,且被拆遷人要求通過產權調換方式回遷的,拆遷人應優先考慮。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形需要拆遷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異地產權調換:
(壹)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決定房屋拆遷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批準的道路、橋梁、涵洞、排汙、防洪等市政工程設施。
根據規劃需要保留的學校、幼兒園、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等,應當在原服務區域內實行產權調換或者按照不低於原用地面積建設。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拆遷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低於45平方米的最低戶型標準,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按市場價結算。被拆遷人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且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低於最低標準戶型的,產權調換房屋在45平方米以內按成本價結算,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
第三十壹條拆遷租賃房屋,由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三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協議;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並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三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對有合法就業手續的人員,應當按照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給予6個月的壹次性補貼。
實施產權調換或搬遷涉及生產設備的拆卸、搬運和安裝,費用由有關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貨幣補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拆遷搬遷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拆除非住宅房屋(工業生產用房除外)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
被拆遷房屋提供產權調換的,給被拆遷人壹次搬遷補助費;周轉過渡後搬遷的,給予兩次搬遷補貼。出租房屋未解除租賃關系的,搬遷補助費應當發給承租人。
原有煤氣、電話、有線電視、電表、水表等重要設施的拆遷費用,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三十六條對自行安排住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者,拆遷人應按規定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拆除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計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其中,拆除商業門面按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過渡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過渡期壹般不超過18個月,新建房屋為高層、超高層建築的,過渡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滿壹年的,增加50%;逾期壹年不滿兩年的增加75%;逾期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增加100%;逾期超過三年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安置,逾期不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0%。由於拆遷人的責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壹條受委托的拆遷機構違反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查處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拆遷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或《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不壹致的,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或《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015+0發布的《六盤水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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