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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等)請用通俗的語言為我講解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知識(好的必重賞)

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是我國影響很大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壹種公平稅,有利於調節人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同富裕和社會公平。

(壹)擴大聚財渠道,增加財政收入

個人所得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個人所得稅收入是隨著壹國經濟的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程度和人均GDP水平提高而不斷增長的。目前,壹些主要的西方發達國家都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個人所得稅的規模和比重均比較大。就我國目前情況看,由於個人總體收入水平不高,個人所得稅收人還十分有限。但是,個人所得稅仍然不失為壹個收入彈性和增長潛力較大的稅種,是地方收入的壹個重要來源。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經濟的進壹步發展,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將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稅源將不斷擴大,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國家稅收總額的比重將逐年增加,最終將發展成為具有活力的壹個主體稅種。

(二)、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壹般來說。工資、薪金所得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所謂非獨立個人勞動,是指個人所從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並接受管理的勞動、工作,或服務於公司、工廠、行政、事業單位(私營企業主除外)。非獨立勞動者從上述單位取得的勞動報酬,是以工資、薪金的形式體現的。在這類報酬中,工資和薪金的收入主體略有差異。通常情況下,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勞動者(工人)的收人稱為工資,即所謂“藍領階層”所得;而將從事社會公職或管理活動的勞動者(公職人員)的收入稱為薪金,即所謂“白領階層”所得。但實際立法過程中,各國都從簡便易行的角度考慮,將工資、薪金合並為壹個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工資、薪金以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確定為工資、薪金範疇。其中,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壹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津貼、補貼等則有例外。根據我國目前個人收入的構成情況,規定對於壹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人,不予征稅。這些項目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二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其中,誤餐補助是指按照財政部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助、津貼不包括在內。

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範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的征稅問題: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壹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考試大伴妳同行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壹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照國稅函[2001]832號批復的規定,公司職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三)、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4.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且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屬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註:我國現已取消農業稅,上述政策待調整) 考試大伴妳同行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形式較多,分配方式也不盡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

1.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這類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際上屬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後根據承包、承租經營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壹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人繳納壹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後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試大@伴妳同行

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發包、出租經營且經營人為個人的,對經營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考試大為妳加油

上述各項所得壹般屬於個人獨立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或屬於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是判斷壹種收入是屬於勞務報酬所得,還是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標準。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獨立提供某種勞務而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則是個人從事非獨立勞動,從所在單位領取的報酬。後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前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如果從事某項勞務活動取得的報酬是以工資、薪金形式體現的,如演員從劇團領取工資,教師從學校領取工資,就屬於工資、薪金項目,而不屬於勞務報酬範圍。如果從事某項勞務活動取得的報酬不是來自聘用、雇傭或工作的單位,如演員自己“走穴”或與他人組合“走穴”演出取得的報酬,教師自行舉辦學習班、培訓班取得的辦班收入或課酬收入,就屬於勞務報酬的範圍。

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六)、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試大為妳加油

稿酬所得具有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的性質。在原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中,曾把稿酬所得列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或投稿、翻譯所得。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稿酬所得單列為壹個獨立征稅項目,不僅因為稿酬所得有著不完全等同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壹般勞務報酬所得的特點,而且,對稿酬所得單列征稅,有利於單獨制定征稅辦法,體現國家的優惠、照顧政策。

根據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對報刊、雜誌、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壹)任職、受雇於報刊、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於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主要涉及以下四種權利:

(壹)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在壹定的時期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利用的權利,它是工業產權的壹部分,具有專有性(獨占性)、地域性、時間性。

(二)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依法律規定而取得的對其註冊商標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獨占使用權。商標權也是壹種工業產權,可以依法取得、轉讓、許可使用、繼承、喪失、請求排除侵害。

(三)著作權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著作權是公民的壹項民事權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權性質,也具有民法中的財產權性質。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四)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即專利技術以外的專有技術。這類技術大多尚處於保密狀態,僅為特定人知曉並占有。

上述四種權利及其他權利由個人提供或轉讓給他人使用時,會取得相應的收入。這類收入不同於壹般所得,所以單獨列為壹類征稅項目。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征稅辦法,各國不盡壹致。如有的國家對轉讓專利權所得征收資本利得稅,而我國是將提供和轉讓合在壹起,壹並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範圍。

根據稅法規定,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於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於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試大助妳成功

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款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從2002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壹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中:利息壹般是指存款、貸款和債券的利息。股息、紅利是指個人擁有股權取得的公司、企業分紅,按照壹定的比率派發的每股息金,稱為股息;根據公司、企業應分配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按股派發的紅股,稱為紅利。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壹)除國家規定外的其他專戶存款

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用於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於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

(二)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為了支持企業改組改制的順利進行,對於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征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外籍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籍居民個人可憑其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及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為其簽發的居民證明,直接向儲蓄機構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手續。

2.外籍居民個人在銀行首次開戶取得利息時,凡能提供居民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儲蓄機構報送同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3.外籍居民個人在過渡期間再次存款取得利息時,可憑護照、其他有效證件或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居民證明復印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不必再提供居民證明原件。 考試大為妳加油

4.凡儲蓄機構不能認定的護照或其他證件,應會同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利息

個人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自2003年9月1Et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儲蓄機構在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九)、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在現實生活中,個人進行的財產轉讓主要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財產轉讓實際上是壹種買賣行為,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履行財產轉讓合同,形成財產買賣的法律關系,使出讓財產的個人從對方取得價款(收入)或其他經濟利益。財產轉讓所得因其性質的特殊性,需要單獨列舉項目征稅。對個人取得的各項財產轉讓所得,除股票轉讓所得外,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為:

(壹)股票轉讓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鑒於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還處於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征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後,結合國際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國實際的規定。因此,經國務院批準,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為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3)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考試大為妳加油

(1)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2)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

(4)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5)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4.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5.為了確保有關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各級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有關本地區房地產交易情況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

6.根據財稅[2003]123號文件。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十)、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範圍。在確定納稅義務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對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十壹)、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其中,得獎,是指參加各種有獎競賽活動,取得名次獲得的獎金;中獎、中彩,是指參加各種有獎活動,如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或購買彩票,經過規定程序,抽中、搖中號碼而取得的獎金。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代扣代繳。

實際上,稅法列舉的偶然性所得是個人在非正常情況下得到的不確定性收入。我國過去對個人所得的征稅都沒有明確規定對個人偶然所得征稅。自1988年9月起,才有關於對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由於偶然所得的不確定性、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多樣性,會對確定征稅範圍帶來困難。因此,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得獎、中獎、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稅問題,還需要由稅務機關依法具體認定。

(十二)、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其他所得

上述10項個人應稅所得是根據所得的不同性質劃分的。除此以外,對於今後可能出現的需要征稅的新項目,以及個人取得的難以界定應稅項目的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例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的利息額支付給儲戶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獎金,還是以其他名義支付,均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免稅利息所得,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這種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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