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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及南極歸屬問題是什麽?

人類在對南極洲考察活動的同時,有壹些國家以“發現”和“占領”為理由,對南極洲提出了領土要求。

1957~1958年,在舉行國際地球物理年的活動時,人們再次對南極洲表示有興趣。因南極洲對於科學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因為若幹個國家對南極洲進行了考察,各國考察隊之間已建立起友好的合作。當國際地球物理年結束時,人們表示各國考察隊之間的合作不應隨之而告終,更不能應受有關主權或其他方面權利的要求而產生分歧。當時,人們還普遍地希望防止將這個地區用作軍事目的,因為那時已有人揚言,南極洲也許是適合進行核試驗的場所,甚至還有人建議,可以在南極洲部署導彈。

1958年5月,美國政府邀請了11個被認為對南極洲有特殊利益的國家,就有關對該洲的永久性安排問題進行討論。這些國家是英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智利、蘇聯、日本、比利時及南非等。12月12日,這些國家聯合簽訂了《南極條約》。兩年後,即1961年6月23日該條約開始生效。

《南極條約》制定了非軍事化的原則,凍結了相互沖突的有關領土主權和管轄權的要求,從而減少了這些沖突對科學活動可能帶來的威脅。最後,《南極條約》還建立了對該地區進行科學研究和協商、監督的制度,這樣更有助於減少沖突和促進合作。

40多年來,《南極條約》得到非常有效的執行,各國之間的研究活動不斷加強。但是,《南極條約》也遭到壹些人士的批評。對《南極條約》持批評態度的人認為,《南極條約》的宗旨以及締約國的職權正在逐步擴大,已經從協調和監督科學合作擴大到對南極洲資源的管理,而有關科學合作的協調和監督的制度至今仍為少數國家所操縱,而且他們幾乎都是發達國家。相當數量的歐洲國家仍被排斥在外,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更是如此。它們提出的關鍵問題是,南極洲的資源究竟屬於誰?誰能決定?該在何時、何地、由誰進行開采?如何開采?如果要納稅的話,又該由誰從稅務中得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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