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查封人的查封生效有兩種情況。壹是前壹單已經生效的查封已經超過查封期限,導致查封失敗。前序失效時間為待查封人查封生效時間,查封有效期為查封裁定確定的查封期限。二是第壹順序查封人完成對查封財產的司法處置後,剩余財產權益移交給下壹順序查封人處置。在這種情況下,對等待人的查封生效時間為壹級查封人的司法處置人移交司法處置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登記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名,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等待發作概念
等待查封是對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由執行法院依次在登記機關登記,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備案,排隊等候,依法解除查封後,事先等待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的制度。等待扣押制度借鑒了德國、日本等外國法律關於“再扣押制度”的規定,以及美國、英國、奧地利等國關於“優先分配制度”的規定。這些規定有利於實現多元債權,提高執行效率,為更好地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可操作的模式。它們避免了重復查封的“同時性”,以“順序交錯查封”認可法院行為,賦予人民法院對查封財產的唯壹處置權,保障了法院審判執行權的唯壹性和獨立性,對規範人民法院對動產和不動產的司法強制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先行登記的查封、扣押、凍結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登記的登記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等待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件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等待查封、扣押、凍結未登記財產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簽名,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