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生態的健康狀況與財務欺詐產生的相關性
“公司治理生態”是奠定在包括投資銀行家、註冊會計師、企業內部管理*和會計人員、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的企業“知識***同體”基礎之上,也就是說,這些市場的參與者,他們對於市場的觀念,對於市場的好與壞、良與劣的標準應該是壹致的,他們有壹套***同的互相理解的術語、概念、邏輯思維、推理規則、知識結構和知識體系,***同守護這個職業所賴以生存的基本信念和秩序。在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態下,各個環節均能做到各司其職,遵守各自的職業準則,保持各自的獨立性,並能相互制衡。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發生財務欺詐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反之,在失衡或不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態下,壹些企業管理*為了達到粉飾公司經營業績的目的,他們置會計準則和相關法規於不顧,授意、指使或強令會計人員造假,虛構利潤。壹些中介機構的執業人員,如註冊會計師、律師等, 為了壹己之利,也視自身的職業規則於不顧,與會計造假的公司管理*串通壹氣,合謀造假。如麥科特公司為了達到股票上市之目的,公司管理*與註冊會計師、律師、證券公司等形成壹條造假流水線,這些專業人員在造假這壹點上達到了高度默契和高度配合。這說明,建立在由這些專業人員組成的“知識***同體”上的“職業知識”不是壹套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規矩和理念,這些專業人員的代理服務觀念不是擔當證券市場的守護者,而是合謀造假、制假,從而引發了壹場公司治理的生態危機,給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帶來了慘重的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在失衡或不健康的公司治理生態下,發生財務欺詐行為的概率高。
2.治理“公司治理生態”失衡、防範財務欺詐行為發生的對策研究
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來看,公司治理生態失衡的公司不只是個別現象,要有效地治理公司治理生態的危機,防範財務欺詐行為的發生,必須采取以下的壹些措施:
2.1 建立完整的組織結構,形成良好的制約機制
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正常且有序的運作,證券市場需要建立壹個完整的組織結構。這壹組織結構中包括資本市場的主要參加者(即投資人和發行人)、服務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新聞媒體等)、市場組織機構和自律性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以及監管機構(包括證監會、司法、執法機關、財政部、人民銀行等)等多類主體。組織機構建立起來以後,應明確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和角色定位,讓它們彼此之間既有專業分工,又要相互制衡,使這壹組織結構維持良好的制約機制,以對財務造假形成制約。
2.2 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2.2.1 加強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監管。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監管,主要指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證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組織,承擔了維持市場秩序,促進市場規範的監管職能。目前證券交易所要重點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實行監管,以確保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2.2.2 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的監管,主要是指證監會及司法、執行機關、財政部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要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必須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①應明確證監會的定位。目前應明確證監會的正確定位,證監會的定位應是成為證券市場的真正的監管者,而不應是所有者,因為它不是上市公司的主管單位,也不是國有股的所有者代表,目前我國已明確規定由各級政府行使對國有資產(股)的所有權,從而解決了國有產權主體缺位的難題。這種定位,將使證監會遠離站在國家壹邊的嫌疑,保持其自身的獨立性,從而真正履行其監管者的職能。證監會要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能,還需要其它許多機構在監管方面的合作與支持。
②政府部門應加大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加大造假的成本。由於我國證券法中缺乏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對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壹般都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但對受害投資者卻沒有給予補償。在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方面,處罰力度也同樣顯得不夠。迄今為止,違反有關規定而欺騙上市,甚至上市後還繼續造假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經多次被揭露,但並沒有都嚴格按照《證券法》中有關行政和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再從註冊會計師行業違規及處罰情況來看,到目前為止,對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於行政處罰,還沒有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因參與造假或重大失職,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做出民事賠償的。從以上可以看出,證券行業造假屢禁不絕,與政府部門對其查處力度不夠,造假成本太低不無關系。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造假的查處力度,加大造假的成本,嚴格執法,將對財務欺詐行為起到壹種威懾和遏止的作用。這點我們可從美國的南方保健公司財務舞弊壹案中得到啟示。在美國,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財務舞弊案件發生的同時也催生了旨在打擊公司犯罪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或者公司行使類似職權的人員,應當對所提交的年度或者季度報表鑒署書面證明,保證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該法案規定,如果任何人在其所作的證明中知道所證明的定期報告中並沒有遵循法案的規定,則將被處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兩者並處;如果該行為屬於蓄意行為,則將被處50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者2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並處。該法案處罰之苛嚴,足令作*犯科者震懾。就在《法案》頒布壹周年之際,便找到了第壹個被痛擊的對象———南方保健公司。2002年8月,南方保健的CEO理查德·斯克魯西(RichardM·Scrushy)和CFO威廉·歐文斯(WilliamT·Owens)按照《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宣誓他們向SEC提交的2002年第二季度的財務資料真實可靠,宣誓後,歐文斯寢食難安,迫於造假曝光後的壓力,於2003年3月18日向司法部門投案自首,供出了南方保健公司會計造假、虛增利潤25億美元的黑幕。
2.3 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體制
從美國和我國發生的重大舞弊醜聞來看,註冊會計師缺乏獨立性,與造假公司合謀是財務欺詐案的壹個主要特征。因此,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體制,加強對該行業的監管勢在必行。安然事件後,美國對註冊會計師審計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焦點集中在如何改革審計的獨立性上。美國參眾兩院於2002年7月24日通過了《2002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中規定,事務所審計業務與咨詢業務應分離,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客戶的合夥人應實施定期更換。要求建立壹個獨立的會計監管機構,取代原來的監管機構POB,以改變會計行業過分依賴自律監管的局面。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因此,政府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力量並不缺乏,而是存在職能不清、多頭監督、資源浪費的問題。如長時期中註協是壹種半官方半自律的組織,扮演“雙重”角色,即作為財政部門的壹個事業單位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和對外作為社會團體行使法律賦予的壹部分自律管理權限。而其實,協會作為壹個自律組織,其自律機制並未建立起來,其作用也未得到發揮。目前當務之急是要理順協會和財政部、證監會等部門在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督中的職能與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監督全面的行業監督體系。具體說來,(1)要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規範。應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確立民事責任在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中的主體地位。(2)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行業協會有行政機關不具備的優勢,如專業人才的優勢、經常監督的優勢、信息對稱的優勢等。為了實現行業自律的目標,各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機構,並實行同業互查等監管制度。(3)科學界定各政府部門參與監管的領域及方式,將政府監督和行業自律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職責明確,協調工作,避免交叉重復。
2.4 加強精神生態的建設
前面所提到的公司治理生態,主要是指為公司提供外部服務的專業人員的“責任生態”,其實,公司治理生態還包括政治、商業、社會、文化等等因素所形成的更大的“生態”。我們可將這壹更大的生態分為兩部分,即精神生態與社會生態。前面所討論的為公司提供外部服務的專業人員的責任生態應歸入社會生態方面的範疇。在談到社會生態失衡時,人們總是將其歸於制度安排方面的缺陷,如:壹旦證券市場上出現做假違規行為時,人們認為這主要是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為彌補制度方面的不足,於是借鑒了許多國外相關法律規範,但效果仍然不理想,還是造成了許多問題。殊不知,我們雖然可以借鑒國外的法律規範,但我們不能移植法律規範後面的那些觀念。如果人們的意識、理念等落後於制度,那麽再好的制度也是發揮不出其應有的作用的。因此,在加強社會生態建設的同時,不能忽視精神生態的建設。精神生態指精神領域各要素之間的平衡問題,即人們的思想、情操、氣質、文化等精神發展的脈系之間的平衡問題,這種平衡是以協調發展為依據的。在健康的精神生態環境下,人們追求的是健康的心理活動、道德生活和生活信仰,可以避免敗德行為的發生。社會生態與精神生態***處於壹個***生體中,兩者之間可以形成壹種***生互補的關系。依據兩者之間的***生原理,在實踐中,目前社會生態(這裏僅指為公司提供外部服務的專業人員的責任生態)建設的重點應是結合我國實際,建立健全我國證券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監管的力度,以遏制財務欺詐行為的發生。與社會生態建設相適應,公司治理方面的精神生態建設的重點應放在誠信教育方面。如果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和監管者不講正直誠信,制度安排將顯得蒼白無力。只有通過誠信教育,才能使證券市場的參與者與監管者樹立職業道德觀念。誠信教育應是全方位的,不僅註冊會計師需要誠信教育,而且律師、證券分析師、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以及政府官員、監管機構和新聞媒體等證券市場的監管者都需要誠信教育。只有實現兩種生態之間的***生互補,才能使公司治理這個大的“生態”處於健康平衡的狀態。
此外,上市公司還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各自的職責,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加強對公司財務的監管。公司內部應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以防範舞弊、預防假賬的發生。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將顯著改善公司治理生態的狀況,使防範財務欺詐的約束機制真正地建立起來,從而杜絕財務欺詐行為的發生。
參考文獻:
1.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態危機[J].財經,2002.6.
2.杜興強。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對會計準則制定的態度及對策探討[J].會計研究,2003.7.
3.葛家澍,黃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對安然公司會計審計問題的剖析[J].會計研究,2002.2.
4.黃世忠,葉豐瀅。美國南方保健公司財務舞弊案例剖析[J].會計研究,2003.6
5.張艷。中美註冊會計師造假及監管機制比較研究[J].四川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