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我國經濟蓬勃發展,納稅成為壹個大眾幾乎都會接觸到的話題,我國儼然進入納稅人的時代。近幾年來,關於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障問題受到越來越多人關註。通過比較研究,不難看出在發達國家,納稅人的權利保障貫穿整個稅收法律關系的整個過程。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完善,我國對納稅人及其權利的保障都不夠完善,故有必要對這壹課題進行研究。
本文對我國法律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和義務進行研究,此外,也對我國法律對納稅人的保障進行淺析,這對建立更人性化,更符合大眾需求的稅收征管措施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分析闡釋,對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進行初探。
關鍵詞
納稅人;權利;保障
第1章 前言
眾所周知,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該履行的義務從來都是對等的,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去履行自己的義務,很難想象公民去履行義務卻沒有任何權利保障。
建國後,長期以來,我國的稅收理論及其相關研究都是建立在馬克思所提出的“國家分配論”這壹基礎上,在這壹基礎上,國家只是享有征稅權利但無需承擔對公民的責任,付出任何代價或回報的主體,公民則是負有納稅義務而無索取回報權利的主體。在此基礎上,無論是實踐中還是理論上,都只是在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非切實考慮納稅人的權利,並且沒有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切實的保障措施,這是片面的,這種幾乎將納稅人完全等同於納稅義務人。
實行改革開放後,我們終於意識到這種制度的弊端,法律制度逐步進行完善,於2001年4月修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在此法律中賦予納稅人相應的權利,如保密權、稅收知情權、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陳述與申辯權等等,這些法律使我國納稅人開始產生壹些納稅人的自豪,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納稅人並未真正享受到法律規定的納稅人的權利和保障,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更多停留在法律層面上。另外,納稅人在其權利和保障方面的觀念意識的缺失,也使這種情況未能得到改善,從而產生了壹些列負面影響。壹方面納稅人法制意識缺失,缺乏應有的權利人地位,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進而與征稅機關發生矛盾沖突,造成納稅人普遍不履行納稅義務,公然偷稅漏稅抗稅;另壹方面征稅機關缺乏足夠的制約,法律對其約束較小,極少承擔義務,故而稅收征管部門可以法律的名義,國家機關的身份,“合法”侵犯納稅人利益。
2008年至今,我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日趨完善,2008年7月,哦過國家稅務總局組件納稅服務司,設立關於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納稅權益保護處,通過實施法律救濟來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次年7月,全國稅務系統召開納稅服務工作會議,該會議的主要議題便是關於納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通過立法形式,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對納稅人的權利進行有效保障。2015年舉辦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稅收征管法》這壹決定,在修改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和稅收征管部門的權利。將稅收征管法中第33條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辦理減稅、免稅”,這便是關於征稅機關征稅權的制約和對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新時代以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理順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切實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成為熱議話題。本文將從納稅人角度出發,對我國的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
進行初探,為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提出有效建議,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同時更好地促進國家稅收征管的發展。
第2章 納稅人權利概述
研究關於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障,首先要明確納稅人的權利包括什麽,通過對納稅人這壹概念,以及納稅人權利的理解分析,對納稅人權利進行概述,對納稅人權力範圍做出準確界定。
2.1 納稅人權利的含義與性質
2.1.1納稅人及其權利釋義
納稅人在我國壹直被普遍認為等同於納稅義務人,這種概念在稅收征管的法律法規中得到體現。《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這壹規定中的通俗意思即:納稅人即是納稅義務人,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具有納稅義務的對象,無論是個體還是單位組織,法律規定需納稅的即為納稅人。這壹觀點在其他單行稅法條例中更是表現明顯,故而,關於納稅人的研究方面,學者們也將納稅人直接解釋為具有納稅義務的人,也稱納稅主體。
但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馬克思曾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故隨著我國稅收法律的完善和發展,關於納稅人權利的研究越來越豐富,許多學者不再僅僅以法律法規的界定來定義納稅人,而是從多個不同角度探討納稅人這壹概念,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納稅人不僅是義務人,也是權利人,納稅人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學者們對納稅人的觀點以及納稅人權利的看法同樣影響了我國的稅收立法。由於稅收在我國為獨立的部門,其關於權利的定義有別於其他的相關部門,我們認為,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得到或者應當得到的在法律法規規定方面的確認、保障和承諾,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可以為或可以不為的壹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可以為或可以不為的壹定行為,這些包括納稅人的權利在受到侵害時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以及相應的救助和補償措施。並且,根據納稅人權利的不同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應有不同的實施措施。整體來看,學者們認為對納稅人權力應當進行保障的觀點是不變的。
2.1.2納稅人權利的性質
納稅人不同於其他類型權力主體,因此納稅人權利具有與眾不同的屬性。
(1)納稅人權利具有政治屬性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我國公民權利的大憲章,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是並不相悖的。公民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也依法享有權利,這種關系表現在稅收征管中體現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這是國家的權力,不過同時,這些稅款也用於服務民生,關系到每個百姓的切身利益。
在此基礎上,對於納稅人權利的保障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國家權利,在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國家在運用相關權利時必然會體現出對公民權利的尊重,何況納稅人的繳稅行為與我國國家機器順利運行關系縝密。因此,納稅人的權利具有政治屬性,需要國家作為後盾。
(2)納稅人權利具有廣泛性
納稅人權利既包括微觀層面,又包括宏觀層面。就微觀層面來說,主要表現在納稅人與征稅部門之間的關系,包括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規定的稅收法律政策知情權、涉稅信息保密權等。宏觀層面上則是指納稅人與國家的關系中體現的在憲法和預算法等法律中規定的納稅人的權利,如對稅收款項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等。因此,納稅人的權利具有廣泛性,包括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環節,也包括征稅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過程。
(3)納稅人的權利制約國家稅務機關
納稅人履行權利的同時,也表現著稅收征管機關的義務,因此在理解納稅人權利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從對立的稅務機關義務的方面進行理解。事實上,我國在制定《稅收征管法》時所確定的納稅人權利,也是有借鑒稅務機關的義務而得出的結論。
2.2 納稅人權力分類
(1)納稅人的權利可以根據來源的不同將其劃分為憲法性權利和稅法性權利。
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納稅人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必須所擁有的,最根本的權利就被稱為憲法性權利。納稅人的財產權、知情權等基本權利就是納稅人可以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憲法性權利。
(2)納稅人的權力可以根據行使方式的不同將其劃分為積極性權利和消極性權利。
由憲法規定的監督權,救濟權等納稅人必須要通過壹定的法律允許的行為才能夠去履行的稅法權利被稱為納稅人的積極性權利;而納稅人本身所具有的財產所有權、支配權等這類不需要納稅人做壹定行為就可以直接享受的稅法性權利被稱為納稅人的消極性權利。
(3)納稅人的權利可以根據行使途徑的不同將其劃分為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側重於納稅人的相關權利的靜態保護的被稱為納稅人實體性權利,二側重雲納稅人的相關權利的動態保護的被稱為納稅人程序性權利。
第3章 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礎
3.1 納稅人權利保障的意義
(1)納稅人權利保障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我國是現代法治國家,我國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權利是我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從根本上說與我國憲法規定有著根本的聯系。通過憲法法律規定,可以對我國稅收征管體制權力進行監督,減少納稅人的財產權在征稅過程中受到侵害,保障納稅人權利,促進我國征稅體系更完善,與納稅人關系更和諧。
(2)納稅人權利保障是維護社會秩序的要求
我國經濟近年來高速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各方面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征稅機關應當平衡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狀況,使社會利益在不同水平的群體之間能夠公平分配,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和諧,若是不能分好社會財富這塊大蛋糕,不能平等地對待不同的征稅對象,忽略普通納稅人的權利保障,則會造成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秩序。
(3)納稅人權利保障是提高納稅人積極性的有效措施
現代稅收理論的觀點是公民納稅的主要原因並非是被迫的履行國家法律的規定,而是納稅人想要通過積極繳稅納稅來獲得政府提供的公***服務和產品。所以,當納稅人的權利得到保障時,可以促進納稅人積極繳稅納稅,使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增強納稅人積極性。
3.2 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理論依據
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理論基礎包括多個方面,多年來,學者關於這方面的研究多集中於主權在民理論、人權理論、公***物品理論和稅收法定理論,本文主要依據公***物品理論這壹經濟學基礎對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進行研究。
納稅人權利是屬於政治上層建築的壹部分,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故納稅人的權利及其保障受到社會經濟環境及其發展的制約,要捋清納稅人權利與經濟的關系,才能更好的實現納稅人權利,並有效保障納稅人權利
從經濟管理的角度來看,國家是義務主體,他受到納稅人的制約。國家的財政收入大多直接或間接的來源於人民,我國的權力屬於人民,國家的權力亦來源於人民所擁有的各項權利,國家能夠順利運行依賴於人民所提供的物質資料,國家在財政方面對納稅人的這種依賴必然會使納稅人擁有獨立的經濟和政治地位。這種納稅人所擁有的獨立的經濟地位使國家要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3.3 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障
納稅人的權力始終離不開法治的保障。法律是各項權利的載體,是人們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根源,故法治原理自身就是納稅人權利的來源之壹。法治的出現便是為了制約權力,保障自由,人民享有在法律庇護下的自由。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制約,人民的自由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稅法中深切貫徹了法治的平等理念,使法律關系的平等性得到了保障,我國征稅機關的公權力和公民私權都需要得到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納稅人權利的依據為正當程序原則,最終救濟原則等,這同時也是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必然成為稅收法定的推論。
第4章 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制度
我國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制度自建國以來不斷發展完善,在理論與實踐方面都取得了巨大進步,過程中的曲折對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及保障有著重要意義。
4.1 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方面已取得成就
(1)稅收立法上的成就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比例日趨提高,稅收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公民關於稅法方面的意識有所增強,納稅人更加註重自身權利的行使與保障。現階段,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中明確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知情權、保密權等權利,同時對征稅權力的形式進行約束和限制,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2)納稅人權利保障在實踐方面的成就
隨著我國稅收法治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納稅人的權利及保障成為社會熱議的話題之壹。國家及政府機關積極構建納稅人權益保護平臺,很多地區建立“納稅人保護之家”,對納稅單位和個人的權益及利益進行保護。
4.2 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國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經驗,作者認為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制度可以從這幾方面進行完善。
(1)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法律中,關於納稅人權利的保證已經有了很大進展且發展很全面,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社會環境的變化,納稅人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因此關於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應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完善。應當在想中明確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不斷修訂完善《稅收基本法》,與時俱進,結合稅收征管實踐,增加相關納稅人的權利。
(2)加強納稅人權利在司法方面的保障
身為納稅人權利及保障的最後壹道屏障,稅收司法體制應當不斷完善,加強對納稅人權利在司法方面的保障。積極完善發展我國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利用稅務審判來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足,逐漸發展完善稅法,更好地保護納稅人權利。
(3)優化納稅服務
稅收征管部門的執法態度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國家稅務部門的印象,因此,我國應當增強稅務部門執法過程中的服務意識,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利用行政指導的作用,維護征納關系,維護納稅人合法權利。此外要不斷優化納稅相關的服務措施,運用互聯網等現代技術,減輕納稅人的額外負擔,節省納稅人繳稅過程中的冗余步驟,讓納稅人感受到征稅部門對納稅人的關切,營造良好的征納氛圍。
第5章 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的結論
5.1 結論
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是受到廣泛關註的壹個社會問題,它關系到每個公民個人的切實利益以及國家的發展前景。研究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美麗中國的重要命題。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進程中,對於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相關各項制度法規的完善和發展以及相關觀念的轉變必然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新契機。通過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有所保障,國家經濟騰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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