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目前,香港行政長官由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和區域組織的38個界別分組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領導香港政府實施香港基本法和簽署香港法律,公布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行政命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任免主要官員:局長、副局長、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的職責是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對外事務和中央授權的其他事務,批準向立法會提出的財政收支議案。 考慮到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事務的人是否向立法會或其下屬委員會作證,提供赦免或減輕罪犯刑罰的證據,並處理請願和申訴。行政會議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共同主持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的提名。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屆滿前因故離職,其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內產生。當職位出現空缺(或休假)時,會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輪流委任。2005年,NPC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基本法》解釋說,行政長官的補選只是完成了其前任的剩余任期。
生成方法: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制定,最終達至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此外,香港《基本法》附件壹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1.行政長官由壹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200人的商業和金融。
有200名專業人員。
來自勞工、社會服務、宗教和其他部門的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政協委員代表共200人。
& lt/DD & gt;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
3.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哪些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人數,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公開的原則制定的選舉法加以規定。各行各業的法定組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名額分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舉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委員會成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於壹百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以聯名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個成員只能提出壹名候選人。
5.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6.第壹任行政長官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壹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7.二00七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壹任行政長官由1996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根據附件壹,第二任行政長官在2002年由第壹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人數增至800人。第二任行政長官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的成員與原來基本相同。選舉委員會委員出缺,由所屬界別分組的投票人選出(16萬各界人士)。《基本法》只規定了首兩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普選最終將在2007年後逐步實現。只有2004年4月26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進行了解釋,間接否定了200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可能性。隨後,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因未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而被否決,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不變。2007年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NPC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65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確定香港將於2065年438+07年普選行政長官,2020年普選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