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旅遊業項目征稅
旅遊業,是指為旅遊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遊等旅遊服務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旅遊業”項目征稅。 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二、旅遊業納稅籌劃選擇
旅遊企業在節稅籌劃中,應註意運用營業稅法關於該營業額確定的特殊規定,依法合理計算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為其他旅遊企業接團,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余額為營業額。 **M旅行社在電視臺登壹則廣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幣組織去泰國境內旅行,泰國境內的旅行社則委托我國F外貿公司駐泰辦事處負責。此為:**M旅行社將支付泰國B學校服務社每人1000元,F公司駐辦事處每人500元,而實際上這兩筆支付有**M旅行社的特殊關系根本沒有發生,因為泰國某學校服務社將組團來中國旅遊,為此**M旅行社準備免費提供B學校服務社引進旅遊服務,而F公司駐泰辦事處實際是通過家屬參加了該旅遊團免費作交換田間,這樣壹來,關聯雙方通過私下交易,擴大境外旅歐費用的支付,從而避交了部分營業稅。 本次組團旅遊應繳納營業稅計算:營業額:8000*500=400(萬元);應繳稅額:400*5%=20(萬元);擴大費用避稅後的是繳稅額計算;營業額:(8000-1500)*500=325(萬元);實繳稅額:325*5%=16.25(萬元);實繳稅額與應繳稅額相差3.75萬元。三、申報和納稅地點
根據稅法和相關法規規定,旅遊業的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申報繳納地點隨營業稅申報納稅地點而定。四、納稅期限
1.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壹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繳納期限比照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五、納稅程序
1.旅遊業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人按季計算出應(預)繳企業所得稅,按月(次)計算出應繳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3.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年度(或實際經營期)終了後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並按規定預繳、清繳稅款;在納稅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報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六、旅遊業納稅風險
旅行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旅行社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可扣除房費、餐費是指在旅遊過程中替旅遊者實際支付給其他單位的住宿、餐飲費用。在實際涉稅申報中,旅行社常常將營業成本等同於營業稅扣除項目,隨意擴大營業稅扣除項目。比如將單位日常的招待費、導遊的交通費、電話費、補助費、發放給旅遊者的旅遊包、帽、紀念品等,作為扣除項目進行營業稅稅前扣除,減少計稅營業額。 [實例]稽查人員在對某旅行社的檢查中發現,其企劃部門不定期會在高級飯店舉辦壹些大型的旅遊產品推介會,但其賬面營業費用中並沒有體現出很大的促銷費用,同時該社的業務招待費不多不少剛好達到所得稅稅前列支標準。經審核其原始憑證,發現該社將絕大多數促銷費用和日常招待費用混入了旅遊業務成本,扣減計稅營業額。 在這裏,提醒旅行社註意納稅風險,旅遊企業利用本單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務設施,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務所發生的費用,不得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旅遊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自身應負擔的費用,如本單位司機工資補貼、導遊工資補貼、職工差旅費、交際應酬費、旅遊管理費、租車費、修車費、過路過橋費、燃料費、裝卸運輸費、保險費、廣告宣傳費、陪同費等,以旅行社名義繳納的行程責任保險、旅行社購買發給旅遊者的旅行包(帽)、礦泉水及全陪導遊個人的吃、住、行等費用,不得作為扣除項目金額。旅遊、服務業的範圍很廣,應稅項目多,稍有差錯,就可能發生偷漏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