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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收入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五條規定,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壹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第壹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現行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實行上述收入分成辦法的律師辦案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列支。前款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2019年6月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第三問“律師辦理案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分成收入,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解答中明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壹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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