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制定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組織、文件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件、政務督查、政務信息、宣傳報道、政務公開、安全保密、計劃生育、機關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和應急管理;負責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申報和統計;負責機關綜合檔案的建立和管理;負責工作計劃、總結等全面工作。
(2)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事管理;負責局管幹部的考核、獎懲、任免和調配以及市管幹部的協管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的業務培訓計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目標管理;負責局機關系統人事檔案和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聘用人員的管理。
(3)政策法規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計劃;負責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依法行政,辦理和監督相關行政許可,制定行政審批服務流程;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處理NPC議案和CPPCC議案;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的綜合統計和分析。
(4)計劃財務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
負責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營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基金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基金的預決算草案;負責機關、局級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相關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及局機關下屬相關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基金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承辦市社會治安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5)公務員事務局
制定管理權限內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等配套法規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審核科級非領導職務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負責市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推薦和審核,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以市政府名義負責部分領導的任免;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統計管理和信息分析工作。
(6)市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來馬工作的外國專家的歸口管理;負責審核、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就業計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港澳臺專家交流活動;負責協調和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的歸口管理,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和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負責處級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政審;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制定並實施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和技術幹部安置計劃;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子女的安置及相關服務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信息統計和分析;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㈧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管理科(人力資源市場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促進就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弱勢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預決算草案;負責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級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負責對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和業務指導;負責指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管理服務和創業服務;負責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的建設、評估、培訓和業務指導;負責跨地區員工勞動關系的轉移;指導和配合處理企事業單位改革遺留問題;制定市級失業保險政策,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實施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失業預警和調控制度;負責就業專項統計和分析;承辦市就業領導小組和市國企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9)職業能力建設科(人才發展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政策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的激勵政策;推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制定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完善職業技能競賽制度,組織實施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承擔市重大人才的相關工作;負責職業能力建設相關的統計和分析;承擔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職業技能開發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10)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實行博士後制度,負責管理和協調;負責組織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馬工作和歸國專家來馬定居的政策;協調和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負責研究經費;承擔外地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信息統計和分析。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改革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相關辦法;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考核;根據需要承擔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和調配工作;制定事業單位招聘境外人員(不含外國專家)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事信息的統計和分析。
(12)調解仲裁室(勞動關系科)
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負責管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負責協調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制定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推進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實施;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和接待工作,協調處理維穩工作;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勞動關系的協調、信訪維穩工作的統計和分析。
(十三)工資和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的審批;制定宏觀調控政策、工資指導線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綜合統計和分析。
(14)養恤金保險科
制定和完善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和完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和養老金審核;負責企業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審批;負責審批企事業單位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待遇;落實企業軍隊離退休幹部待遇;負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企業年金計劃的指導和審核。
(15)醫療保險科
制定和完善醫療、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組織制定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管理辦法、結算標準和支付範圍;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年審、檢查和考核;負責實施醫療和生育保險業務指導。
(十六)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審查、年審、檢查和考核;負責工傷認定,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業務辦理;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監察司(農民工工作司)
負責監督檢查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受理、查處和監督勞動違法案件;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制度;推進勞動監察系統和信息化建設;指導縣(區)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工作;組織處理涉及勞動關系的突發事件;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落實綜合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負責農民工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負責農民工勞動監察、統計和分析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局機關、事業單位的黨建和文明創建;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和專項資金監督舉報制度,接受投訴、舉報和查處違紀案件;負責局機關系統的監督工作;負責局系統的政風、作風、效能建設;負責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團委負責局系統的團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