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寧夏中衛市海原縣公安局刑拘海原縣教育局考試中心工作人員馬忠琦,理由是“涉嫌逃稅罪”,要將追究其刑責。其子馬曉龍稱,父親曾多次發表博文,批評海原縣政府機關搬遷壹事,“得罪了相關領導”。(12月9日《新京報》)
雖然當地警方極力否認,但我們仍有足夠理由對其“不可能因為壹個領導去維穩”的說法表示質疑。首先在辦案過程中,始終有國保隊跟隨,且辦案期間每天餐費均由國保隊買單。非常明顯,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並不屬於國保的職責範圍。其次,根據《刑法》的規定,雖有逃稅行為,但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等款項的,不予追究刑責。馬忠琦雖然三次逃稅,但9萬元的偷稅總額並不高,最關鍵的是及時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罰金。律師們普遍認為應該從寬處理。
當地警方的理由也是振振有詞,《刑法》的免刑責條款規定有例外情況——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除外,而馬忠琦則是“慣犯”。不過《刑法》還規定,即使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還必須符合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責。而事實上, 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具體的數額標準,規定數額巨大的才追究刑責,具體量刑則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在筆者看來,《刑法修正案》作出的修改,固然是現代法律“寬嚴相濟”思想的體現,尤其是逃稅屬於經濟領域違法犯罪,而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比較復雜,不能壹概而論,總的來說,取消數額標準旨在“寬刑”。但給予執法司法者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的弊端在於,萬壹司法者有“私心”,法律公平正義的天平就會發生傾斜,甚至淪為維護個人利益的“私器”,從而損害法律的尊嚴與公信力。
筆者非法律專業人士,對馬忠琦是否有罪不敢妄下論斷,但從內心還是希望法官能秉公司法。因為從所透露出的種種跡象來看,馬忠琦案的確是有“醉翁之意不在酒”之嫌。
事實上,這些年來發生的與此類似的案件,多得已經足以讓人“審醜疲勞”了。什麽“跨省抓捕”、“進京抓記者”等等,最後的真相幾乎跟大家猜測的壹樣,都是“以言獲罪”,領導很生氣,後果自然很嚴重,因為長官意誌能駕淩於法律之上,力量很好很強大。
但審視“馬忠琦案”,我們仍能發現其中的“新意”,筆者認為這樣的“新意”值得警惕——以前的舊案雖然案情各異,但“罪名”卻驚人相似,多以“誹謗罪”“危害公***安全罪”為名,因為這些罪名自由裁量因素較大。但由於社會民智今非昔比,罪名又直指事件本身,直接激發了民眾的懷疑批判熱情。這些“失敗”案例,也讓壹些替“長官意誌”辦事的人吃壹塹長壹智,積累了更管用有效地“辦事智慧”。假如不給事件本身“定罪”,而是用移花接木大法把罪名轉移到另壹不敏感領域,轉移了視線,輿論壓力就會降低了。
從“馬忠琦案”中我們似乎看到了這種“新思維”。而我國的法律不太完善,恰恰給這種移花接木大法提供了土壤。當然,筆者不是說“馬忠琦案”的逃稅行為不應該受到懲罰。不過在現實中犯罪的人雖少見,但違法行為卻很普遍。如果我們的制度存在太多的可定罪可不定罪的自由裁量因素的話,這就給了很多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的空間。在我筆者看來,從“莫須有”,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再到“欲加之罪,不再有辭”,是人治社會過渡到法治社會的必經歷程。而面對移花接木這種“欲加之罪”的新形式,法律制度的制定應該更強調量化,這在當前向法治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