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2012發布的《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放貸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和其他金融服務,從而收取費用。”
擴展數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覺遵守信貸管理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壹)不得以貸款方式轉讓。銀行信貸業務應堅持實貸實付原則,將貸款資金直接足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不得設置條款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與存貸款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要嚴格分開,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貸款不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並收取費用。
(四)無浮動利息和費用分成。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息和費用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不得將利息分解為收費,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道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捆綁或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要浮到頂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壹般不應將貸款利率上浮到最高限度。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抵押物評估等相關費用,不得以費用形式向客戶轉嫁經營成本。
參考資料:
關於整頓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