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可用於抵扣的發票罪
在這裏,我們首先要澄清三個誤區:
1.海關付款單據不是發票,所以不會構成假發票。這個認識在進入刑事訴訟之前是正確的。壹旦鬧大,進入刑事程序,那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海關繳款書屬於“發票”,可以按照虛開可用於抵扣的發票罪定罪處罰。定罪量刑標準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相同,量刑幅度相同。
2.海關繳款書是海關出具的,所以不會構成虛假陳述。這種理解就更不靠譜了,就像稅務局開具的發票可能構成虛開壹樣,海關開具的繳款書也可能構成虛開。實際進出口發貨人與外貿經營單位串通,隱瞞真實情況向海關申報,導致海關以虛假申報為由開具繳款書。是否虛假,取決於基本的交易關系,而不是取決於海關是否出具了付款單。在無紙化通關和自報自付的時代,壹切都是企業DIY,這種說法更站不住腳。
3,有貨物的實際進口,所以不構成虛開。如果適用稅收“三流壹致”的標準,則開票進口中的繳款書等同於發票,發票流實際上與現金流、貨流不壹致。名義上的進出口經營單位只是走個形式,並沒有真正的交易,而是用繳款書來抵扣,當然可能構成虛開罪。
澄清了以上三個誤區,我們就可以明確,在支付進口貨款的過程中,進出口單位有可能以借貸的名義構成虛開罪。
逃稅罪
在支付進口貨款時,進出口經營者以借貸為名使用繳款書抵扣所得稅的,可能構成偷稅罪。付款函是真實的,但與進出口經營者以借貸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無關,不符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當然,是否壹定構成偷稅罪,要看具體情況,考慮全年偷稅比例和金額,以及立案前的納稅情況。
騙取出口退稅罪
在支付出口貨款的情況下,進出口經營者以借貸的名義,通常會對這部分貨物申請退稅或免稅。在免稅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偷稅罪;在退稅的情況下,可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總之,進出口付匯是壹個通常不會出事的業務,出事了無小事。員工不僅要考慮海關合規,還要考慮稅務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