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買賣房屋;(4)房屋捐贈;(5)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交易價格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