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附加稅:
兩年普通居留:豁免
兩年非普通住宅:(核定計稅價格/1.05)*(5%+0.6%)
個人所得稅:
普通住宅建築飽滿獨特:1%
非普通住宅建築完整獨特:2%
契稅:
首套且小於等於90平方米:(核定計稅價格-增值稅)*1%
首套及以上90平方米:(核定計稅價格-增值稅)*1.5%
不是第壹套:(核定計稅價格-增值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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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財產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有價證券、購買價款及按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二)建築物的建造成本或者購買價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土地開發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買價、運輸費、安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其他財產,參照前款規定的方法確定財產原值。
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證明,采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方法不能確定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財產原值。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