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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付款開了增值稅發票算虛開嗎

不算。

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僅有以下三種行為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認定要求必須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否則就不能輕易討論入罪問題。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如果發生了真實的交易,且不存在前述的三種問題,就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由此,‘先開票、後付款’的交易方式並不是虛開發票想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第37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4、《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擴展資料: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1、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移送。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由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最終確定效力後,通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即列入黑名單)。

4、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如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

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出口退稅從嚴審核;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5、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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